石狮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人民币30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人民币2000元。
2.会员捐款由本会统筹用于全市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捐款金额达到会费标准的,不收取会费。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的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缴清当年度会费。之后, 按年度在每年9月5日前缴足下年会费。会员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内全部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为汇入本会账户。
户 名:石狮市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石狮灵秀支行
帐 号:630229482
三、会费收支范围
(一)收入来源:
本会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政府资助本会的经费,用于聘请工作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
2.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用于本会必要的管理费用和慈善活动支出。
3.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关怀慰问会员等活动,以及慈善救助、赈灾救助、公益援助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支出的其他项目。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会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涉及投资等重大项目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3.本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9日石狮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