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石狮市慈善总会 “慈善学子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大学学业,石狮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学子工程”,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原则上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报名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当年高考成绩达到大学本科线以上并最终被录取进入大学本科就读的贫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慈善学子工程”助学金。

第三条 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线以上,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条件,经评定后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资助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6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00元。

第四条 受资助条件

(一)一等助学金: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等助学金资助。

1、申请人父母双亡、单亲或父母重病、残疾已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非因主观原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或虽有固定职业,但工资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下),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对象家庭;

2、除申请人父母以外的其他对申请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扶养人、申请人的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兄姐的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没有能力帮助申请人支付大学期间的就学费用的;

3、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小、质量差,内部设施设备简陋(因家庭发生严重灾变者除外)。

(二二等助学金: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二等助学金资助。

1、申请人父母双亡、单亲或父母因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劳动技能低下,实际劳动收入低于市职工平均年收入的40%;家庭其他成员非因主观原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或虽有较固定职业,但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1.5倍以下),实际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只够维持基本温饱生活,确实无法承担申请人就学费用的;

2、除申请人父母以外的其他对申请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扶养人、申请人的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兄姐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帮助申请人支付大学期间的就学费用的确实存在较大困难的;

3、申请人家庭住房质量较差,内部设施设备比较简陋(因家庭发生严重灾变者除外)

(三三等助学金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三等助学金资助。

1、申请人父母双亡、单亲或父母因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劳动技能低下,实际劳动收入低于市职工平均年收入的60%;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因主观原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或虽有较固定职业,但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或者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变,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实际家庭经济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确实无法承担申请人就学费用的;

2、除申请人父母以外的其他对申请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扶养人、申请人的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兄姐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帮助申请人支付大学期间的就学费用确实有困难的;

3、申请人家庭住房质量较差,内部设施设备比较简陋(因家庭发生严重灾变者除外)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慈善学子工程”助学待遇:

(一)申请人存在不如实填报申请表,有隐瞒家庭成员、法定扶养人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等情况的;

(二)在核实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时,申请人隐瞒住房情况的;

 (三)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救,造成家庭生活经济困难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生产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物品的,按变现后计算,超过申请人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的所需学费的;

(五)三年内投入较大资金用于住房建设(装修)者(进行建设、装修后,家庭发生严重灾变者除外) 

(六)因法定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无扶养能力的除外),造成申请人生活经济困难的;

(七)住房宽敞,内外装修较好,室内设施设备较完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居民平均水平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项目排序区分先后顺序:

(一)优抚对象

(二)考分高者

(三)应届生

即在同等情况下优抚对象优先、高分者优先,应届生优先。

第七条 资助资金来源为:

(一)市慈善总会每年从慈善基金中安排;

(二)社会捐助资金。

第八条 “慈善学子工程”资助待遇的申请和核定,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贫困生向就读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父母双亡、单亲或父母重病、残疾已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市级医院病历病情证明或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二)各学校根据本校贫困生基本情况档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推荐确定初步资助人选,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市慈善总会会员或志愿者组成核实组并结合申请人所在地镇(办)、村(社区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小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集中评审,确定助学初步方案(包括资助对象、资助等级);

(四)助学对象初步方案确定后,在《石狮日报》上刊登公示,并在学生家庭所在地镇(办)、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进行复核;

(五)市教育局、民政局等参与调查的单位负责人集中审议资助方案公示意见,并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

第九条 资助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在每学年初由市慈善总会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金。

第十条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已经得到改善,实际经济收入已有能力承担资助对象就学费用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市慈善总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停止享受资助待遇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慈善学子工程”资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慈善总会停止发放资助金,追回其冒领的资助金;情节恶劣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公开通报: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资助待遇的;

(二)在享受资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市慈善总会,继续享受资助待遇的。

第十二条 从事“慈善学子工程”核实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享受“慈善学子工程”助学资助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夸大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签署同意享受助学资助待遇意见的;

(二)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三 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学校应建立贫困学生档案,为评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石狮市慈善总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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