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石狮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5日市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石狮市慈善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狮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狮市慈善总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一)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领域设立的基金。

(二)冠名基金是以企业、团体名义或家庭、个人名义设立的捐本捐息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总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命名的格式。

(一)专项基金格式为“石狮市慈善总会××(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格式为:“石狮市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 设立基金的条件。

(一)专项基金启动资金按基金设立方案拨入。

(二)以企业、团体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为10万元;以家庭、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为6万元。

(三)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企业、团体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印章)、机构简介;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专项基金: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本会议事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后设立。

(二)冠名基金: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申请(可以是捐赠人独家捐资,也可以是多方共同捐资),经承办部门审定通过,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基金发起人或基金设立方负责。

第八条 经本会同意,专项基金、机构冠名基金可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受基金设立方委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基金发起人或基金设立方指定专人担任,可设总干事长1人、执行干事长1人、干事长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等。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如发生变动,需由基金发起人或基金设立方向本会书面确认。

(四)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可根据需要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名誉职务若干。

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基金设立方及管理委员会应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本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经本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或未经本会允许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十条 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第九条规定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的,予以口头警告,基金设立人、管理委员会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以上(含)仍未停止、撤销违规行为的,本会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无效的,本会有权注销基金。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本会有权注销基金;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基金管理承办部门负责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的登记管理。

(四)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本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五)基金注销后,本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登报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单位的登记、管理相关部门(如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反馈至市民政局等)。

 

第四章 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人本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助学、助孤、助老、助医、助困、赈灾及双方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实施慈善项目可以由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应遵守《石狮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及项目运作的宣传、实施、人力资源等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基金资金的10%。

第十八条 基金资金的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否则,本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乙方有直接调用资金的权利。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专项、冠名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六)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捐赠人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若因基金管理违规经本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终止本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制定,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需经本会议事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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