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2019年4月15日市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政府扶贫帮困,扶助困难群众,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1、石狮市户籍居民,享受民政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儿;
2、石狮市户籍居民,残疾人中的困难者;
3、石狮市户籍居民,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石狮市户籍居民,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石狮市户籍居民,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6、石狮市户籍居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7、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救助原则
1、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3、一般不重复救助。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后,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标准如下:
1、符合第一条第1-3款慈善救助的对象,救助金额不高于3000元。
2、符合第一条第4、5、7款慈善救助的对象,救助金额不高于5000元,情况特殊者,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3、符合第一条第6款慈善救助的对象,按规定评定后,给予一定的资助。
4、本会根据资金节余情况对救助金额度及时给予调整。
四、救助申请方式及受理
(一)凡需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狮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社区)和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慈善总会,并按照《石狮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救助工作。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是残疾人、低保户的,需要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所有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报销单据复印件;
5、已享受的民政救助及其他救助的证明材料;
6、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石狮市慈善总会,若材料不全视同不符合救助条件,予以退回。
五、救助审批、发放程序
石狮市慈善总会要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助困项目、资金及名额。对于申请救助的对象,应按以下审批和发放程序办理:
1、凡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石狮市慈善总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求助的,石狮市慈善总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表,经初审,符合条件救助的,在调查、核实后,由会长审批决定。
2、救助金发放:一是到本会直接领取;ニ是上门送达;三是集体发放;四是银行转账;五是其他方式。
3、市慈善总会制定相关流程、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六、救助监督
1、市慈善总会应将上年救助情况、当年救助计划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2、市慈善总会应将救助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石狮市慈善总会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