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狮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石狮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邀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退会与除名
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正式注销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个人会员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自动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十四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缴纳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况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一)单位会员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
(二)单位业务范围和宗旨发生变化,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等;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变更及所在单位发生变化;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 本届理事会聘任条件:
(一)荣誉职务
1.永远名誉会长:自2001年至今捐款加上本届认捐,由本会统筹用于全市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金额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2.名誉会长和名誉会长单位:上一届捐款加上本届认捐,由本会统筹用于全市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3.本届内通过本会捐献慈善公益事业,有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乡贤,可特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二)理事会成员
1.常务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认捐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2.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认捐金额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
3.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认捐金额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
4.理事和理事单位:认捐金额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
上述捐款金额指由本会统筹用于全市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金额,不含定向捐赠金额。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人民币30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人民币2000元。
2.会员捐款由本会统筹用于全市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捐款金额达到会费标准的,不收取会费。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的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缴清当年度会费。之后,按年度在每年9月5日前缴足下年会费。会员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内全部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9日石狮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